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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进一步促进党的“依靠方针”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建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教职工全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作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计划、各项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其步骤和程序为:

  (一)由教代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熟悉业务的代表,就计划、方案等进行讨论、研究,并将讨论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行政领导;

  (二)行政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三)教代会根据需要对方案的实施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其步骤和程序为:

  (一)草案初稿形成后,由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归纳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研究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交主席团讨论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大会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管理、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其步骤和程序为:

  住房管理:

  (一)制定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的程序:

  1 、由行政管理住房的机构起草初步条例草案;

  2 、由教代会相应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和教职工对条例草案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汇总研究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与行政管理住房机构共同修改,由行政管理住房机构提出正式条例草案;

  4 、条例草案提交大会通过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二)监督住房管理条例的实施。

  1 、由相应工作委员会听取教职工对住房管理的意见,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与意见进行调查,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提请住房管理机构纠正;

  2 、住房管理的行政机构,定期向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或代表大会报告住房管理工作情况,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福利费使用:

  (一)教代会召开前,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福利费使用的初步方案;

  (二)教代会相应工作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经研究讨论后提出调整、修改、补充意见;

  (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教代会相应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后,提出正式方案;

  (四)主管生活福利的行政领导就正式方案向大会作报告,方案由大会通过决定,予以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民主评议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以代表团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评议方式采用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待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工会、机关、直属分会和校办工厂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校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以院工会、机关直属分会和校办工厂为单位划定选区选举代表,学校按比例分配名额,各选区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按照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三)选举会议需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候选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即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教职 工代表退休和长期不在学校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结构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关心学校,热爱教育,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群众观念。

  二、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

  二、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的检查,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努力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交大会通过的大会议题,主持大会,组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事项,经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每次教代会应报告上次教代会的决议和提审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院工会、机关、直属分会和校办工厂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的职责是: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会议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贯彻大会各项决议与精神等。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提案处理、民主评议与监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情况;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以及完成职责范围内和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由主席团审议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与校工会工作任务相近的委员会实行机构合一。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校工会召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与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届期一致,两会同时换届,同时召开。选举新的一届校工会委员会时,非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作为工代会的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兼职的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教代会代表从事教代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看待。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凡校属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组织制度和教代会代表产生办法等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应高于学校代表比例,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单位,可按 30 — 50% 核定代表名额;人数在 50 以内的,可建立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院工会、机关、直属分会是各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校工会有权指导二级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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