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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申诉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信访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学校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 一 )对学校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二 )对学校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 三 )对学校行政部门工作有意见的;

  ( 四 )对学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作风不满的;

  ( 五 )其它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诉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 一 ) 多名教职工或集体反映某一共同意见、建议或要求的,应推选 1 - 3 名代表到学校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 二 )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反映情况必须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三 ) 教职工应当遵守申诉秩序,不得影响学校行政部门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物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受理机构由校纪委、党(校)办、人事处、审计处、工会、教代会代表和法律专家等组成,申诉受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

  ( 一 ) 学校申诉受理机构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事项;

  ( 二 ) 凡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应当认真填写“南昌大学教职工申诉表”,并向申诉受理机构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

  ( 三 ) 学校申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教职工申诉:

  ( 一 ) 申诉受理机构办公室负责收理教职工申诉,能够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向申诉人作出答复或说明;

  ( 二 ) 对应当由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学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三天内送交校有关行政部门办理;

  ( 三 ) 校有关行政部门接到申诉表之日起,应当在十五天内办理结束,填写处理意见,通过学校申诉受理机构答复给申诉人,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向学校申诉受理机构说明情况;

  ( 四 ) 对学校或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情况紧急的申诉事由,学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主动报告学校领导和行政有关部门,必要时通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 五 ) 对学校职责权限以外的申诉事由,学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 六 ) 申诉人和有关单位对学校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应当遵守和执行;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天内请原办理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 七 ) 申诉人和有关单位对学校行政部门的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请示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 八 ) 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与申诉事项或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九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申诉人员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

  第六条  学校对申诉工作实行奖励与处罚。

  ( 一 ) 对在申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申诉受理机构报经学校给予表彰;

  ( 二 ) 申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发展或者对改进学校工作有较大贡献的,由学校给予表彰;

  ( 三 ) 办理申诉人员或 学校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推诿、敷衍、拖延现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 四 ) 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在申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五 ) 申诉人妨碍申诉秩序的,申诉受理机构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南昌大学教职工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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